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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知情同意问题
发布时间:2018-06-24 15:13:44 阅读次数[478]
江苏省首例临床试验诉讼案
 
  南京市民郭某,患糖尿病, 2005年9月因血糖波动住院,医师推荐其使 徐州某药厂研制的治疗糖尿病的新药,声称该药对他应该有效果,不仅用药免费,而且还可获赠品(血糖测量仪), 郭某同意了,并接受了受试前的体检,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体检发现:尿蛋白++2005.9.29患者按要求停用原来服用的药品,每天按时打针试用新药。使用过程中,患者的血糖不降反升,医师继续要求他加大用药量,达到早晚格40.完成了13周的新药试验后,患者不仅血糖没有得到控制,而且被诊断为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2006年2月南京鼓楼法院接到诉讼31万元2006.6.23法院宣判: 被告医院及药厂的试药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的身体伤害,但两被告未充分履行知情同意义务,侵害了原告自我决定权,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医院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药厂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涉及原告的知情同意范围
  • 试验用的糖尿病新药是否一定对他有效果
  • 尿蛋白++,参加药物试验有何风险,是否会贻误病情
  • 试用过程中,原告血糖不降反升,是否可以退出试验,退出有何风险或是否会避免病情加重
  • 继续加大用药量又和后果?
 
  前车之鉴——两被告的过失行为
  • 被告研究者的处理措施是:
  对药物临床试验前景过于乐观自信:告知患者“对他应该有效”在患者有糖尿病肾病的情况下,未告知风险,同一起参加试验实验过程中擅做主张,要求其继续参加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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