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尸体剖验不能分析死亡原因的论点不具有科学性
发布时间:2018-06-24 15:10:57 阅读次数[596]
在中国来讲,由于封建文化的因素影响,尸体剖验率目前还处于非鉴定常低的水平。针对这种情况,在以往的医疗事故鉴定(尽管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在司法鉴定中已经不在使用)中,往往以该理由做为不能鉴定的理由。笔者认为该规定忽视了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的属性,在鉴定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原始病历资料等,通过科学手段分析其是否能推出鉴定意见,毕竟死因分析的手段有很多,尸体剖验只是其中的一中,并且不是死亡原因分析的必要条件,有时候经过尸体剖验也不一定能够确定死因,而在鉴定实践中,往往通过病历资料分析的死因与尸体剖验分析的吻合度非常之高,采用民法高度盖然率规则,笔者认为未进行尸体剖验不一定不能进行死因分析。武断的认为不能进行死因分析的观点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通过其病历能过得出死因鉴定,我们就不能以未进行尸体剖验而退案,如果这样的话,就可能导致本应通过科学分析能够查明事实真相的案件,通过退案误导法官,导致错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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