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疗经过:
患者张安忠,男,51岁,因头晕、恶心、呕吐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10时左右就诊于交城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交城县医院),未给予任何治疗措施直至2021年11月8日下午16:47分办理住院手续。(到现在医院未提供11月8日上午10时到下午16:47分的急诊病历)。诊断为后循环缺血。20点左右患者呕吐并告知院方值班大夫,大夫告知患者家属,该症状不要紧,不用管,晚上21:53分,患者突然恶心喷射性呕吐,意识不清,22:50分在交城县医院大夫的建议下由120转上级医院途中死亡。死亡后医患双方发生纠纷,由交城县卫生建康与体育局委托对患者死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大面积脑梗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二、医疗过错分析
1、未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疾病的检查。对疑有后循环缺血(以下简称PCI),应完善神经影像学检查,主要为MRI,DWI对急性病变最有诊断价值,积极开展DSA,MRA,检查。头颅CT检查受骨伪影影响诊断价值不大。患者在入院到死亡长达13个小时的期间,院方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完善必要的相关的检查,只是做l了个价值并不大的CT检查,对患者病情未引起任何重视,在没有获得脑部供血血管闭塞或狭窄信息的情况下盲目治疗,最终在其死亡后尸体解剖后才明确患者系基底动脉血栓形成致大面积脑梗死亡。该过错是导致患者没有针对性治疗导致死亡的重要因素。
2、没有对本病例患者要求必须进行的实验室检查。在患者的病历中没有血糖,肝肾电解质,心肌缺血标志物,心电图,凝血功能的检查结果,尽管在遗嘱中有显示,检查结果没有,在没有客观检查结果的情况下,盲目治疗。
3、患者入院时就有颅内高压的症状,没有对此进行治疗,比如使用甘露醇,速尿的等脱水药,导致患者颅内高压没有纠正,直至死亡。
4、诊疗流程错误。急性脑缺血病人,应按照诊疗规范,分五步完成诊断,这五步步骤全部没有。以致无法根据诊断结果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比如溶栓治疗,导致患者死亡。(诊断流程附后)
5、拒绝提供门诊病历以及与之相关的资料。在出现纠纷后,交城县医院拒绝提供患者在门诊治疗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比如监控录像,门诊病历,无法还原在该阶段的诊疗事实,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交城县医院承担。
综上我方认为医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后果,应付完全责任。
三、诉求:
考虑到患者死亡时的年龄以及还有读书的孩子,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请求贵委员会以130万的赔偿解决本案,以弥补患者死亡给患方家庭造成的巨大损失为盼。
此呈
山西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陈述人:李永敬
2022 年 1 月 6 日
6、
山西省医疗纠纷律师咨询网
山西三有律师事务所李永敬团队
您身边的私人律师专家
律师联系电话:1883515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