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注意义务是履行说明义务的基础(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院方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8-06-24 15:16:05 阅读次数[453]
在患者离院时要求患方签署了解病情,后果自负,是否适当履行了说明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由于医院未履行注意义务,导致误诊误治,导致所告知的内容并非患者真实病情,导致患者做出离开三甲医院到卫生院就诊的错误选择,不能认定为适当履行了说明义务,存在过错。由此可见,注意义务是说明义务的基础,只有适当履行了注意义务,才有可能适当履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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