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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某与山西省河津市某医院医疗责任纠纷案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4-02-02 18:00:18 阅读次数[448]
                                      原某某与山西省河津市某医院医疗责任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

结合庭审情况,原告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得到采信。

一、本案患者王某死亡并非入院时患有慢性疾病所致,其死亡原因为被告方未对VTE(静脉血栓栓塞症)预防导致肺栓塞死亡,而肺栓塞疾病是可以预防之疾病。  

患者王某入院前骨折活动不便,本次因晕厥座轮椅入院,而且身体衰弱,符合诊疗常规中活动不便住院大于3天的病人,患者病情属于VTE 危险病人,2022714日被告医院病历记载医师下医嘱进行MRI检查,并于当天执行。但实际上该医嘱并未执行,715日患者进行MRI、胸部腹部CT检查,检查结果双肺下叶炎症,右肺中叶炎症,腔隙性梗死以及缺血性改变。按照诊疗指南,急性感染性疾病、缺血性脑卒中(包括腔隙性脑梗)是VTE 发生的危险因素,在出现该病情诊断时,被告医院没有对其进行VTE修正评估,导致717日患者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继而肺栓塞,于718日死亡。患者入院病情活动受限危重住院至少三天以上,VTE评估不应该是0分,至少3分,714日如果进行MAI检查,可能VTE评分就会增加,但医院病历造假,把未执行的医嘱书写成执行,更为遗憾的是在715日患者危险因素增加时,再次出现诊疗错误,未针对危险因素修正评估。715VTE 评分应是5分,属于VTE形成的高危,应采取药物抗凝等预防措施。但被告医院对患者病情严重性的误判以及不判导致患者灾难性的死亡后果。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这里我方强调,腔隙性脑梗是缺血性脑卒中的一个分型,并非鉴定人所讲的腔隙性脑梗不属于缺血性脑卒中,鉴定人意在误导法官,这个我方附医学理论材料予以证明,也希望法院核实。另外本次脑梗系急性脑梗并非慢性脑梗,鉴定人的质询答复没有任何依据,本次脑梗判伴有脑水肿,这是急性脑梗的特征性改变。而且MRIDWI)检查可以将新旧病灶区分开的,提供中华影像医学材料佐证,鉴定人未对本次案件的MRI影像片进行分析,质询时回答不能确定本次脑梗是否为新旧梗死的意见,恰恰证明鉴定人在对本案鉴定时态度过于草率。另外,鉴定人说内科患者VTE评估表系国家卫生与建康委员会颁布的,更是子虚乌有,试问这样的表格在国家卫生与建康委员会哪个文件里显示过,实际上内科患者VTE评估表来源于中华医学杂志2018512日医院内静脉血栓栓塞症防治与管理建议(见35页),内科住院患者静脉血栓栓塞症预防中国专家建议(2015)中,对非手术患者建议采用Padua评分量表2 ),该表格与被告医院使用的表格不同。鉴定人敢在严肃的法院讲假话,其职业道德与技术水平是何其的低下,做出的鉴定意见书如何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呢?以上事实望法庭持谨慎态度核实后确定。

二、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导致本次鉴定原因力大小评判存在误差,该误差应由被告承担。

本案鉴定意见指出,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错在被告,在我方书面质询鉴定人后的回函中,鉴定人认为: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对原因力大小的影响,无法评定。也就是说,本案鉴定中未进行尸体解剖对原因大小的影响无法通过医学技术来准确评定,该误差系被告所致应由被告方承担,故我方按次要责任主张权利合理合法。

 

               代理人:李永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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