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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就放一案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3-12-01 19:49:47 阅读次数[456]
                                                                                                             代理词

审判长:

结合法庭调查中被告的答辩与质证意见,原告提供以下代理词供法庭参考并希望能够采信。

一、本案的责任程度应按44%认定。

1、按照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本案未尸体解剖影响司法鉴定,原被告都有错,但哪一方的错更大一些没有具体分析,我方认为该过错根本原因在于被告方,在鉴定会时,被告方代理人也是高飞生前的救治医师承认,患者高飞在出院时撤离了呼吸机,并且承认呼吸机一旦撤离患者就会死亡,难么患者死亡地点是在被告医院,被告医院有告知患者尸体解剖的义务,而本案的事实是未尸体解剖。我方认为未行尸检的最大受益者是被告医院,其作为专业机构,明知患者在撤离医疗辅助用具后马上就要死亡且死因不明,而其恰恰利用患方对于医学和法律的无知,对本来没有出院意愿的患方进行反复诱导,致使其签字自动出院,从而来逃避尸检告知的义务,进而逃避法律责任。其过错非常明显,故在确定本案责任时,按照上限的44%较为合理。

2、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认定人损案件事实是通用的标准,这个在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以尽量弥补被侵权人经济损失,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这些规定的立法宗旨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赔偿高就不赔偿低。  并且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比比皆是,不但我省我市存在,就在外省也有。我方在庭审时只提交的一份就高原则的判例,其他法院的判例在裁判文书网上也可以查到,我方不再提交。

3、本案高飞年龄并未达到退休年龄,其是整个家庭收入的主力,如果他健在的话其还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收入,其死亡的事实造成原告方巨大的损失,按照填平原则的法理学原来,按照次要责任的上限44%认定赔偿比例,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给高飞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尽量得到弥补。以告慰死者的灵魂。

二、本案中董喜爱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确定被扶养人是否应取得被扶养人费有两个前提,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关于丧失劳动能力方面:第一,董喜爱19681123日生,农民,无业,其丈夫高飞于2022421日死亡,高飞死亡时,董喜爱年满53岁多不到54岁,按照公安部法制司对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的答复公发[1998]28号(以下简称答复),男性农民满六十周岁,女性农民满五十周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另外,据答复指出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符合第二项规定精神的男性农民,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农民年满四十五周岁,也可视为“无劳动能力”。董喜爱系农民,农民应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其年满45周岁时就实际上属于法律规范规定的无劳动能力者。据此董喜爱从年龄角度看已经属于无劳动能力的公民,另外董喜爱患有骨性关节炎,椎间盘脱出症等,证明证明提示避免剧烈活动,结合董喜爱系农民,其工作性质应为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者,据此董喜爱从身体状况角度来看,是无劳动能力者。第三,据答复指出的,在考虑年龄因素的同时,如果被扶养人主要是靠死者扶养或者身体状况不好,从事农业劳动确有困难的,在赔偿时也可适当给予照顾。据此,是否应该得到被抚养人费不能只看年龄还要结合其他因素。董喜爱是农村妇女,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男主外女主内的习惯,董喜爱主要靠死者高飞抚养,而且,董喜爱身体状况不好,其不但应该得到被扶养费,而且还可以多拿。那么从以上三点来看,董喜爱是没有劳动能力的。关于没有生活来源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尚不能依靠社会保险保障其晚年的基本生活。董喜爱系农民,在其没有劳动能力后系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也就是说其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至于被告方所讲按照人社部规定妇女55周岁确定退休年龄以及推定无劳动能力的论辩,我方不能苟同,董喜爱系农民,其无业是指她一直就没有固定工作,不能认定其为灵活就业者,因为灵活就业者是有资格参加社会保险的,但董喜爱并未参加社会保险,其农民身份的特征决定了其职业是从事繁重的农村体力劳动,这样的人退休年龄至少比其他职业要提前五年,按55周岁认定其退休年龄对董喜爱来讲是不客观不合理的。最后,我方提供关于农民退休年龄推定无劳动能力的判例两份(代理词附件中提交),而且还是最近几年的,以提醒法庭注意,一份案号(2018)闽0722民初1887号,判决书指出,参照《国务院关于个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本办法虽没有规定农民退休年龄,但农民的劳动强度与工人相当,应以女性50周岁为退休年龄,本案谢兰圭已超过50周岁,视为无劳动能力,应作为被扶养人对象,另一份案号为(2021)鲁10民终344号内容均为50周岁的农村居民视为无劳动能力者应享受被抚养人费,参照公安部法制司《对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的答复》(公发〔1998〕28号)意见中的内容,女性农民满五十周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本案中,杨晓荣于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51周岁,原审认为其无劳动能力,需要他人扶养,将其列为被上诉人的扶养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以上两份判例都说明女性农民年满五十周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需要他人扶养

综上,我方希望法院能够本着司法为民的精神,支持原告各项主张,以使原告方能够在本案中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原告除了庭审时提交的一份判例,一份公安部的答复意见外,另外以代理词的形式附加两份关于被扶养人费如何认定的判例

 

代理人:李永敬

2023年11  月 28  日

 

 

 

 

 

 

 

 

 

 

 

 

 

附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0民终344号

人寿保险哈尔滨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该公司不承担被扶养人杨晓荣生活费160386元。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应依据被扶养人无收入来源或无劳动能力,而本案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对象即被上诉人杨晓荣,未提供其无劳动能力或无收入来源的证据,而一审法院仅凭其51岁的年龄就推定其丧失劳动能力,属主观臆断,无法律依据。杨晓荣住所地为农村,其名下有土地,有获得收入的来源,并且根据黑龙江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村居民不存在退休情形,51岁完全可以务农。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人寿保险哈尔滨支公司不承担被扶养人杨晓荣生活费160386元(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即26731元/年×20年×30%)。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第一、关于吴某等主张的杨晓荣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吴某等原告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事故发生时杨晓荣已51周岁,已达到退休年龄,应推定其丧失劳动能力,据此主张被扶养人杨晓荣的生活费534620元(26731元/年×20年)。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吴某等原告提供了杨晓荣的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人寿保险哈尔滨支公司称,根据杨晓荣的户籍信息,杨晓荣并未达到退休年龄,且吴某等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杨晓荣生活困难、无其他收入来源或不具备劳动能力;即使杨晓荣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其生活费也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农民的退休年龄,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参照公安部法制司《对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的答复》(公发〔1998〕28号)意见中的内容,女性农民满五十周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本案中,杨晓荣于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51周岁,原审认为其无劳动能力,需要他人扶养,将其列为被上诉人的扶养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同时,因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尚不能依靠社会保险保障其晚年的基本生活,故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虽达到退休年龄,仍坚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比较普遍,但法定退休年龄系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即不必继续劳动而享受相关养老待遇,该制度实际上系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推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系对其休息权的保障。故不能以此为由,认为杨晓荣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人寿保险哈尔滨支公司该上诉主张,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张贤庆判决书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闽0722民初1887号

原告主张谢兰圭属被扶养人,共同被告有异议,认为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本院认为,参照《国务院关于个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本办法虽没有规定农民退休年龄,但农民的劳动强度与工人相当,应以女性50周岁为退休年龄,本案谢兰圭已超过50周岁,视为无劳动能力,应作为被扶养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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