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
医疗纠纷鉴定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纠纷鉴定
未尽到宫内窘迫及时抢救措施导致死亡后果,院方承担主要赔偿责
发布时间:2022-05-30 22:54:30 阅读次数[1064]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原告双X于2016年8月22日,宫内孕39周,羊水偏少入住被告医院,8月23日剖宫产术后生一女,羊水二度污染,后突发口周紫绀,于8月24日死亡。原告认为,原告双X羊水偏少,应严密监测胎心尽早行剖宫,术后应积极抢救婴儿,但被告无视该常规,导致原告双X羊水二度污染,原告双X之女窒息,后抢救不利最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患者死亡后,家属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提出质疑,经他人推荐至本所咨询。本所主任、医学硕士李永敬律师在阅看病历后明确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患者家属遂决定委托本所专业律师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诉讼。

【争议要点】

患方观点:原告双X羊水偏少,应严密监测胎心尽早行剖宫,术后应积极抢救婴儿,但被告无视该常规,导致原告双X羊水二度污染,原告双X之女窒息,后抢救不利最终死亡。


被告观点:我院医疗行为符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组织下,经医患双方随机抽取,确定由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为本案的首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经法院委托,2020年5月11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之间。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李永敬律师作为患方代理人,参加了2017年6月9日日召开的医疗损害鉴定会,并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提出了详尽的患方陈述意见,其中大部分意见被采纳。

【一审判决】

2017年11月9日迎泽区人民法院在采信上述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判令被告对患者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亲属办理丧事必要支出、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35余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李永敬,是原告一审期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审判决】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李永敬律师,是本案二审期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结案后,委托人对办案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于本所的专业化法律服务予以了高度评价。

【医事法学评析】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李永敬律师在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会上,提出了如下患方观点:

患方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为主要原因。具体理由如下:

双X,宫内孕39周,发现羊水偏少3天,于2016822日就诊于太原市人民医院,早孕反应不明显,口服叶酸半月,无服药史,无放射线接触史,无异常阴道流血流液。入院查体:腹围:92cm,宫高34cm,头位,胎心140/分,内诊,宫口未开,颈管未消失,阴道未见液体流出,骨软产道未见异常。辅助检查:腹部B:宫内妊,单活胎,LOP,羊水偏少;糖耐量检查:空腹血糖6.17mmol/L,餐后1h血糖7.6mmol/L,餐后2小时血糖:6.85mmol/L201682322时行宫产术,术中见羊水II度,吸净,量约200mL,232310分娩出活女婴,体重3400g,阿氏评分10/1分钟,10/5分钟,10/10分钟,清理呼吸道,哭声好,2330分患儿突然口周发绀,哭声尚可,心律110/分,血氧饱和度90%,肌张力较差,经抢救无效于2016824140分呼吸心跳停止。诊断:宫内孕39周剖宫产术分娩,妊娠期糖尿病,羊水过少,持续性枕横位,胎头下降停滞,足月新生儿,新生儿死亡。

我方认为院方在为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患儿突然出现口周紫绀,血氧饱和度下降等症状,未行辅助呼吸等措施,存在过错。

依据:XXX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学分册》第44页: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治疗:辅助呼吸:持续正压(CPAP)呼吸,有RDS的,就可开始,可减少用呼吸机和慢性肺疾病(CLD),病情重,吸氧浓度>60%情况下,PaO2<50mmhg,paco2="">60mmHg时,或反复呼吸暂停时,应及早应用间断强制呼吸(IMV),有条件的,有指征者可考虑可应用高频通气。

第二、婴儿应进入NICU,专人护理,尽量减少操作。

第三、院方病历记载前后矛盾,系虚假记载。

而在新生儿的病程记录显示:新生儿23时30分,出现口周紫绀,给予清理呼吸道,正压通气;2340分,肾上腺素强心,继续正压通气+胸外按压等。

护理记录当中:抢救记录显示:23时30分,立即吸氧,通知大夫,配合抢救;2340分纳洛酮,肾上腺素肌注;2345分,肾上腺素脐静脉(医嘱当中未见此遗嘱)。

新生儿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显示医嘱显示:清理呼吸道,吸痰护理,纳洛酮,肾上腺素肌注的开始时间为2016824001分。

由此可以看出,院方的病历记载明显前后矛盾。



上一篇:没有完善必要的检查项目,错误治疗导致患者死亡后果,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下一篇:高飞就诊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医疗过错陈述

山西省医疗纠纷律师咨询网

山西三有律师事务所李永敬团队

您身边的私人律师专家

律师联系电话:18835154104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远东大厦B座
扫一扫 关注我们
提交您的需求
  • 姓名:
  • 联系方式:
  • 其他备注:
  • 版权所有:山西三有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晋ICP备20220045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