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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完善必要的检查项目,错误治疗导致患者死亡后果,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2-05-30 22:53:40 阅读次数[994]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2019年5月1日13时30分患者李XX因心悸、乏力就诊于被告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做心电图查示:心房纤颤,心电图不正常,胸片示右肺渗出性病变、双肺纹理增多改变。被告医院对患者李XX给予静脉滴注氯化钠注射液进行治疗。2019年5月2日早晨原告发现患者李XX意识不清,原告立即通知值班医生查看患者李XX,查心电图提示无心电活动。2019年5月2日7时05分患者李XX死亡。本所主任、医学硕士李永敬律师在阅看病历后明确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患者家属遂决定委托本所专业律师向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诉讼。

【争议要点】

患方观点:被告医院在对患者李XX的诊疗过程中,误诊误治,没有使用正确的诊疗方式,导致患者李XX死亡的后果。

医方观点:患者于2019年5月1日13时入院,住院初步诊断有7种疾病,都属于慢性疾病,其中有脑血栓、扩张性心肌病、肺部感染、高血压二级等,治疗后贫血,电解质紊乱,低纳血症,曾因为慢性疾病10年内在和平医院住院5次,这一次住院后5月2日凌晨3点30分输液完毕入睡后突发心源性猝死严重疾病,抢救无效于5月2日7点05分抢救无效死亡。住院不到一天,住院16个小时25分,认为患者的死亡系自身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和平医院诊疗行为造成,与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请不客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对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重大异议,申请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后根据结论承担责任。

【鉴定意见】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下,经医患双方随机抽取,确定由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为本案的首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经法院委托,2020年6月9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之间。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李永敬律师作为患方代理人,参加了2020年3月9日日召开的医疗损害鉴定会,并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提出了详尽的患方陈述意见,其中大部分意见被采纳。

【一审判决】

2020年9月7日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在采信上述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判令被告对患者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亲属办理丧事必要支出、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55余万元。

 

一审审结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李永敬,是原告一审期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医事法学评析】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李永敬律师在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会上,提出了如下患方观点:结合病历资料,患方认为院方存在以下过错

1、院方违反诊疗常规,在低钠血症的情况下用利尿剂,加重患者病情,促进患者死亡后果。依据《实用外科学》第3版27页:在血清钠离子在120mmol/L以下,应诊断为重度缺钠,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慎用利尿剂。2019年5月1日18时37分对患者进行钠测定,测定值为108.2mmol/L。已经低于120mmol/L以下,患者当时已经患有严重的低钠血症,但是在2019年5月1日19时19分,院方却给予患者利尿药(螺内酯片)治疗,严重违反医学理论与常规,加重病情。

依据《实用内科学》第16篇,出现低钠血症时应注意区别真性低钠血症(缺钠性低钠血症)和稀释性低钠血症,真性低钠血症应给予患者高渗盐水静脉输注,稀释性低钠血症治疗应严格限制入水量。

2、院方未对扩张型心肌病的患者控制感染,加重患者病情,促进患者死亡的后果。依据《心血管内科疾病诊疗指南》第3版第249页,控制感染:呼吸道和泌尿系统感染是促进病情加重的常见诱因,一旦确认感染存在,应酌情使用抗生素。

3、院方没有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没有针对患者病情制定相应的诊疗,导致患者的死亡后果。依据《心血管内科疾病诊疗指南》第3版第249页,第250页记载,早期治疗:仅仅是心脏结构的改变,超声心动图显示心脏扩大、收缩功能损害,但无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中期治疗:超声心动显示心脏扩大,左心室射血分数降低并有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晚期治疗:超声心动图显示心脏扩大、左心室射血分数明显降低并有顽固性终末期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扩张型心肌病的诊断标准:以超声心动图作为依据。患者入院后没有通过超声心动图检查,确定扩张性心肌病的具体病情的评估,进而针对性治疗。

4、没有对心房颤动进行治疗纠正。

依据《实用内科学》第十六篇,心力衰竭治疗:控制感染、治疗心律失常特别是心房颤动伴快速心室率,纠正贫血,电解质紊乱,注意是否并发肺梗死等。

5、患者患有各种慢性疾病,并且危险性大,没有收住康复科的指征。并且入住后,没有请所患疾病科室进行会诊,对患者病情重视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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