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患者邢XX于2016年10月14日因“发热一天”入住被告古交矿区总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记载:同时伴体温高时头痛,无呕吐。精神反应差、食欲差。查体:体温40.6摄氏度,脉搏108次/分呼吸28次/分血压100/68mmHg身高148cm体重45Kg。营养中等,精神反应差。双侧颈部可及数枚大小不等肿物,最大约1.0cm×1.0cm,触痛阳性,边界清,表面光滑,活动度好,舌苔厚白,咽部充血,双侧扁桃体Ⅱ度增大,未见脓性分泌物,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性啰音。血细胞分析(三大类):白细胞3.2×109/L淋巴细胞比率0.294中性细胞比率0.662红细胞4.82×1012/L血红蛋白139g/L。入院诊断:急性扁桃体炎、急性颈部淋巴结炎、注意EB病毒感染、注意颅内感染。入院后选阿奇霉素及更昔洛韦静点抗感染治疗,后因阿奇霉素不耐受选头孢噻污纳静点,痰热清清热解毒支持治疗。入院第二天体温降至正常,头痛不明显,精神食欲渐好转,患儿入院第四日出现间断抽搐,最长一次约40分钟,测体温37.6摄氏度,嗜睡,神经系统:颈软无抵抗,双侧巴氏征(+),余未见明显异常。结合分析白细胞偏低,临床考虑抽搐原因颅内感染的可能性大,尤其病毒性脑炎可能性大,建议病情平稳行头颅CT及脑积液检查,与患儿家属沟通病情后转上级医院治疗。2017年10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1、急性扁桃体炎;2、急性颈部淋巴结炎;3、癫痫持续状态;4、抽搐原因待查(注意病毒性脑炎、注意脑发育畸形);注意EB病毒感染。
2017年10月17日该患者转入省儿童医院救治,入院初步诊断:病毒性脑炎,癫痫持续状态。患者经抢救无效,于10月20日13:10被宣告临床死亡。
本所主任、医学硕士李永敬律师在阅看病历后明确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患者家属遂决定委托本所专业律师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诉讼。
【争议要点】患方观点:2016年10月14日19:30时,原告之子邢XX因急性扁桃体炎入住被告古交矿区总医院,诊断为急性扁桃体炎、急性颈部淋巴结炎。住院期间古交矿区总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没有完善相关必要检查,导致误诊误治,最终患者于2016年10月17日出现休克后才建议到上级医院积极治疗。当日,患者转入山西省儿童医院,住院期间,省儿童医院没有尽到一个三甲专科医院应尽到的责任和义务,继续误诊误治,于2016年10月20日不治身亡。原告认为二被告医院违反诊疗规范,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被告医疗过程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十分明确,被告医院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医院观点: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当时的医疗操作规范,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古交矿区总医院另称,本案死者没有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原告邢XX、康XX申请,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医学硕士、本所主任李永敬律师作为患方代理人,参加了2017年6月9日日召开的医疗损害鉴定会,并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提出了详尽的患方陈述意见,其中大部分意见被采纳。该中心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上海东南(2017)法临鉴字第15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交矿区总医院与山西省儿童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邢XX的医疗过程存在医疗过失(错),该医疗过失(错)与邢XX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患儿临床表现不典型,病情凶险和进展迅速,转院后病情迅速恶化等,建议古交矿区总医院过失(错)参与度系数值30-40%左右、山西省儿童医院过失(错)参与度系数值10%左右。
【一审判决】
2018年7月10日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在采信上述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判令被告山西省儿童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西山XX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亲属办理丧事必要支出、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李永敬,是原告一审期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审判决】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李永敬律师,是本案二审期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结案后,委托人对办案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于本所的专业化法律服务予以了高度评价。
【医事法学评析】
医学硕士、本所主任李永敬律师在上海东南司法鉴定所鉴定会上,提出了如下患方观点:
1、患儿入院时医方仅以症状和血细胞分析即下诊断,患儿入院前反复高热,伴随高热有阵发性头痛,上述表现单纯以“扁桃体炎”不足以解释,没有怀疑病毒性脑炎的可能,并未进一步行腰穿或颅脑MRI检查以明确诊断,也未提取咽拭子、脑脊液样本送病毒免疫学及基因检测。入院临时医嘱开出的“呼吸道EB病毒检测”等多项检查不知何故未予执行。存在诊断措施不全面的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患儿入院后,在未明确是否细菌感染的情况下,盲目使用阿奇霉素、头孢等药物;滥用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均有一次记载),违反“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的使用糖皮质激素”的基本原则,可造成患者症状被掩盖以及疾病蔓延。存在治疗不规范的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山西省儿童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患儿到达山西省儿童医院时病情已经十分严重,但体温正常,18日患儿病情变化很大,体温急剧升高,且又抽搐数次,此时应尽早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密切监测血气、血氧和电解质等各种指标。而医方护理记录从17日至18日11时以前血压记录一次也没有,直至转入重症监护病房,一共只有三次血压记录。存在对患儿病情观察不密切和处理不及时的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医院缺乏抗心律失常药,需要患者自行出去购买,也反映该院管理上有漏洞。考虑到患者临床体征表现不典型,病情凶险和进展迅速,转院后病情迅速恶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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