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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时机选择不积极、术后措施欠积极导致植物人,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发布时间:2022-05-30 22:51:08 阅读次数[913]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2018年5月14日原告因双眼视力下降等入住被告医院,诊断为脑梗死、烟雾病。2018年6月11日,行左侧颞浅动脉-大脑中动脉搭桥术,术后脑出血于6月14日行颅内血肿清除术、颞极切除内减压术,术后原告昏迷不醒至今。

【争议要点】

患方观点:没有尽到手术风险的告知义务,延误最佳手术时机,导致原告现在的损害后果,其过错与损害后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医方观点:1.入院时只是怀疑有烟雾病,检查确诊需要过程,事实是入院后用了两周时间才确诊烟雾病及病情,并非是入院就诊断了而迟迟不转外科手术;2.鉴定意见明确主流观点越来越倾向于采取积极的手术策略,一旦确诊应尽早手术,但这仅为其一,同时应避开脑梗死或颅内出血的急性期,决策时间一般为1-3个月;3.患者4点出现语言不利症状,9点再次手术,并非说明术后措施欠积极,这是保障患者安全及正常诊疗程序所需要的;

【鉴定意见】

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以下过错:手术时机选择不积极、术后措施欠积极等问题,且与原告目前呈植物人生存状态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0-30%;目前原告构成一级残疾,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需2-3人。

【一审判决】

本案的医疗损害发生至法庭辩论终结共计548天,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每日124元的护理费标准无异议,被告认可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为3人,但认为出院后的护理人数为2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护理意见及原告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本案的护理人数为3人,故已产生的护理费为124×548×3=203856元,对于尚未产生的护理费用,待实际发生后由原告再行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太原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日100元总计28500元;营养费,本院结合原告的身体状况酌定每日营养费100元总计28500元;误工费,被告认为原告在入住被告处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山西省上一年度批发、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101元,原告以50456元的标准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50456÷365×485=67044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案的损失共计XXX元,被告承担25%的责任为281457元。

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李永敬,是原告一审期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医事法学评析】

本案涉及到医院在选择手术时机上是否错误的争议,经过代理人的据理力争鉴定人认可患方观点,但本案中患方损害后果,护理费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一次计算20年的护理费的话,确实给医院造成非常大的赔偿,最后法院采取了折中方式,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来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只要原告生存一天,就应该付一天的护理费直至死亡。而一天支持3人的护理费,在司法惯例中是很少的,与代理人在参与鉴定并据理力争有着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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