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7年8月27日,原告刘XX因孕期检查就诊于偏关县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正常,9月1日因生产再次就诊于该院,当日产下双胞胎女孩,诊断为新生儿窒息,转新生儿科治疗,9月4日,其中的一女儿臧XX因腹胀,偏关县人民医院进行胃肠插管,后在院方的指导下于当日转山西省儿童医院就诊,9月5日在山西省儿童医院急诊手术,术后诊断为胃穿孔,胃修补术后,10月18日因腹膜炎进行肠切除术,10月23日肠吻合口漏,10月24日行造瘘术,术后再次肠瘘,2018年1月31日行关瘘术,术后再次肠瘘,由于病情严重,山西省儿童医院认为救治几率微小,2018年3月3日,原告办理出院,原告之女臧XX在回家途中死亡。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对原告之女的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造成原告女儿死亡
【争议要点】山西省儿童医院辩称,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双方协商选定的鉴定机构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医院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原告之女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偏关县人民医院和山西省儿童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刘XX及其次女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儿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拟过错参与度共同参与度拟40%-60%,其中偏关县人民医院参与度为30%-40%,山西省儿童医院参与度为10%-20%。
【一审判决】被告山西省儿童医院赔偿原告臧XX、刘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XXX.36元的15%为175686.65元
【医事法学评析】
代理人认为:偏关县医院在孕妇临产后操作不当,在没有破膜指征时人为破膜,导致孕妇羊水污染,新生儿肺炎,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转入山西省儿童医院,在对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治疗过程中,关瘘术后处理欠妥当,最后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久治未愈死亡。鉴定人采信了代理人的观点。
山西省医疗纠纷律师咨询网
山西三有律师事务所李永敬团队
您身边的私人律师专家
律师联系电话:18835154104